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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5篇

时间:2023-05-01 09:05:05 浏览量:

篇一: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圳市龙岗区原横岗村及所属各村小组(上围、新光、和悦、南塘、坝心)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利于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改革、管理和发展的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股东代表、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成员。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改革和探索集体资产管理方式,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活力和竞争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公司遵循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

  担的原则,股东按照本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岗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股份合作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坝心街3号.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接外引内联、兴办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普通货运、物业管理。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九条

  公司将资产采取折股方式,即指将原横岗村及所属各村小组(上围、新光、和悦、南塘、坝心)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经营性净资产)折成股份组建公司。

  第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5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投资,以及为股东或其他企业、个人提供借款或贷款担保的应遵循《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

  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三条

  在公司中,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工会等群团组织。公司应为党的活动和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26。6382万元.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但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第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股份设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集体股、个人股。

  集体股是指由原横岗村及下属各村小组(上围、新光、和悦、南塘、坝心)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经营性净资产)折股

  后的49。03%留归全体个人股股东集体享受的股份。

  集体股收益按本章程规定的用途使用。公司的集体股由公司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股东(资产代表人)持有和管理,并按本章程规定行使集体股股东权利。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经区政府授权机关(街道办)批准成立。

  个人股是指由原横岗村及下属各村小组(上围、新光、和悦、南塘、坝心)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经营性净资产)折股后的50。97%有偿分配给股东的股份。

  第十八条

  经2004年3月31日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确定原横岗村及下属各村小组(上围、新光、和悦、南塘、坝心)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经营性净资产)为公司的股份总额,折成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人民币3元,共计人民币183799146元,其中:

  集体股:30039843股,股金90119529元,占股份总额的49.03%;

  个人股:31226539股,股金93679617元,占股份总额的50。97%。

  个人股由何玉带等739人持有,具体见股东名册。

  第十九条

  集体股收益应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为个人股股东缴交集体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二)股东福利和社会救济;(三)公司的扩大再生产;

  (四)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五)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股东界定和股份分配

  第二十条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司的个人股股东身份根据股东的户籍和履行原村民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城市化前原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东自然过渡为城市化时的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原农村股份合作制实行“股权固化”后,至城市化进程中实行股份合作公司改制时,新增人员的股份配置,按原股份合作制章程办理;对“历史遗留未解决股份”的部分人,按如下原则分配股份,原股份合作制章程与下列规定不一致的,以如下规定为准:

  1、纯二女户其中一位招郎并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男女双方及子女,按原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的“户口在本村的原籍村民”办理;另一位又招郎的,其本人及所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且户口在本村的,按原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的“户口在本村的原籍村民"办理;其丈夫和第二个已入户本村的子女,以城市化资产评估的每股资产值的100%购得股份,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

  2、原本村股东的“外嫁女",且户口仍在本村,履行本村村民义务的,其本人及已入户本村的第一个子女,按原股份合作制

  章程规定的“户口在本村的原籍村民”办理;其入户本村的第二个子女,

  以城市化资产评估的每股资产值的100%购得股份,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

  3、因上学转为居民户口,毕业后未享受国家干部职工待遇、履行村民义务的原村民,以城市化资产评估的每股资产值的50%购得股份,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

  4、因支持国家建设迁入本村、分有责任田的水库移民,以城市化资产评估的每股资产值的50%购得股份,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

  5、原本村有责任田的“农转非”人员,没有享受国家干部职工待遇、履行村民义务的,以城市化资产评估的每股资产值的100%购得股份,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

  6、在“菜篮子”工程中被征用土地而“农转非”的人员,以城市化资产评估的每股资产值的100%购得股份,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

  以上新增股东的股权凝固期为2004年12月31日.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增资扩股,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提供增资扩股资金的数额和投向等方案,并按《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股份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后,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股份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继承、转让和赠与:

  (一)个人股的继承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实施,股东死亡后无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份的,其股份归本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所有.个人股继承给本社区(居民小组)外部人员,其继承股份仅享有收益分配权.(二)股份的转让和赠与只能在股东之间进行。公司股份的继承、转让及赠与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变更股权证和股东名册方可有效.(三)董事和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发行股票,由公司向个人股股东出具股权证,作为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个人股股份数额、股份类别、每股金额;

  (四)股东的姓名和住所;

  (五)股权证的编号、签发日期.

  (六)个人股转让、继承和赠与的条件与范围.股东在股权证上记载的姓名应与其身份证相符,应与户籍册上的姓名相一致。

  股权证必须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后方为有效。

  股权证的载明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权证依章程规定转让后,有关当事人应在转让后十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确认.股权证丢失时,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申请补发股权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二)各股东的股份数;(三)股权证编号;

  (四)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情况发生变动的,必须变更股东名册。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享有人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分为集体股股东和个人股股东。公司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股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

  集体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章程规定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行使集体股表决权;

  (二)负责集体资产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制订使用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公司“征地款”和“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管理,制订使用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五)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有关集体资产和集体股管理的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推荐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履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务后按其股份取得股利;(四)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可转让、继承、赠与股份;

  (五)公司解散后,有剩余财产分配权;

  (六)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集体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1、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2、保障集体资产和集体股收益的安全合理使用;

  3、遵守区、街相关管理政策、制度和指导;

  4、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个人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2、个人股股东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股金;

  3、个人股股东应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扣除其相应的股利分配,其股利计入公司公积金: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一孩的,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扣除该股东夫妻双方及超生小孩7年的股利分配;超生两孩或两孩以上的,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扣除该股东夫妻双方及超生小孩14年的股利分配,且不得享受其他任何集体福利。

  (2)不够间隔期(4周年)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扣除该股东夫妻双方及不够间隔生育的二孩5年的股利分配。

  (3)未到法定生育年龄及非婚生育者,取消其股利分配,待交清社会抚养费满5年后恢复其股利分配。

  (4)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养的小孩,按超生相同胎数等同处理。

  (5)本地户籍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查环查孕的,少查1次扣除其在股份合作公司1个季度的股利分配,连续3次未查取消其当年全部股利分配。

  4、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股东代表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代表大会由集体股股东代表和个人股股东代表组成。

  (一)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股股东代表。换届选举时,在新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产生之前,由上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行集体股表决权.个人股的股东代表人数按各自然村个人股股东总人数的8%(约59人)以票选形式产生。个人股股东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二)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按其所代表的股份数量行使表决权,每代表一股份有一表决权。集体股股东代表按公司

  11集体股股份数量行使表决权;个人股股东代表按其所代表的个人股股份数量行使表决权。个人股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量为公司的个人股股份总数除以个人股股东代表总人数的平均数,即每一个个人股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量相同。

  (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代表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代理行使集体股表决权。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应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集体决议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集体股股东代表和个人股股东代表颁发作为其行使代表权利凭证的股东代表证书。股东代表证书应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后生效,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应持股东代表证书.第三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年会.经代表四分之一股份以上的股东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薪酬事项;(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薪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其薪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2(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向全体股东增股或配股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审议批准个人股股权调整方案;

  (十一)审议20%以上个人股股东代表或代表20%股份以上股东代表的联名提案;(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营班子在资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十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代表大会普通决议通过:

  1、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33、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公司年度报告;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本章程规定的由普通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当有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代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3、增股或配股;4、修改章程;

  5、公司对外借款、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代表会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并告之将要审议的事项.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受委托股东代表应当向董事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出席的股东代表达不到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时,会议应当延期10日举行,并再次通知全体股东代表.

  14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出席股东代表仍达不到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时,应当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计算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前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三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第三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为

  15人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其中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董事12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当选。

  董事在任职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15(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八)拟订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一)审查批准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二)提出公司破产申请;

  (十三)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个人股股权调整方案及公司募集股的发行方案;(十五)其他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董事长是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名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四)签署公司股权证、股东代表证书;(五)代表公司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六)负责指导重要的业务活动;

  16(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

  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在争议双方表决票相同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

  董事会记录材料由公司存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1—2名,负责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经董事会聘任后可连任。

  董事长、董事经聘任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或副经理。

  第四十五条

  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公司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1第四十六条

  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业务和财务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7名(员工代表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主席)。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和业务状况;(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

  1经理予以纠正或者经10%以上的股东代表书面请求后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四)审查有10%以上的股东代表所提出质疑的事项;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召集股东代表大会的,可由监事会或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独立行使监事职权,其合法监督行为不受公司其他人员的干预.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在本社区(居民小组)党员、干部和股东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8人,报街道办备案同意后任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五十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表其履行职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应当召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到会人数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到会的委员应当过半数。集体资

  1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在争议双方表决票相同时,主任具有决定权。

  第五十二条

  召开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五十三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委员签字.会议记录材料由公司存档、管理.第五十四条

  委员应对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导致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五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和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与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挪用公司财产。

  第五十六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必须将“集体股收益”、“征地款”和“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收支、结余情况向公司股东张榜公布,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款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得以

  2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权益,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可以随时罢免或解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区、街道有关股份合作公司及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拥护和执行市、区、街道有关城市、社区综合管理和

  21经济管理的政策,与政府的行动保持一致,服从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

  (三)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群众中拥有较高的威望;(四)品行良好,有公心和责任心,无侵占、挪用集体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及较强的参事议事能力;(六)人员年龄原则上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标准,即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情况特殊的,在报经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但男性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0周岁;(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报街道备案。

  第八章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运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股份合作公司的政策规定。公司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转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对外贷款担保等执行《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2《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理工作制度》、《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龙岗区城市化转地集体所有补偿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

  以下重大事项,公司应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股份合作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参股、合资、合作的企业进行股权、土地使用权、物业转让的;

  (二)增减注册资本、集体股比例变动;

  (三)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章程;

  (五)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结果;(六)股份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征地款”和“城市化转地补偿款”的使用;

  (八)对外单位、企业提供债务担保;

  (九)兴办全资、合资、合作企业或投资项目超过《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的;

  (十)购建房产和生产性固定资产、装修房屋、购买车辆超过《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的;

  (十一)存货账实不符和坏账的核销超过《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限额的;

  (十二)股份合作公司重要人事变动;

  23(十三)其他需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以下重大事项,公司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应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股份合作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参股、合资、合作的企业进行股权、土地使用权、物业转让的;

  (二)增减注册资本、集体股比例变动;

  (三)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章程;

  (五)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结果;

  (六)新办全资、合资、合作企业;(七)其他需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董事会召集股东代表大会20日前,公司应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和债权人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

  24(三)现金流量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财务状况变动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企务、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规定定期将财务收支、资产状况、股份分配、年终结算、转地补偿款使用、对外投资、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张榜公布。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公积金;

  (三)按股份比例分配股利。

  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六十九条

  公司当年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利。但法定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额的50%时,经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25可就其超过部分,按不超过1年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派发股利。

  第七十条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第七十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宣告破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代表大会确认后15日内成立。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26(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无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及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七十八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及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2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八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应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再报区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登记。

  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再报区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并予公布。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如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2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再报区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后正式生效,原公司章程废止执行。

  股东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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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年

  月

  日

  29

篇二: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拥有所有权的资源、资产、资金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通过发包、出租、转让、流转、转租、购置等形式,与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村办企业等签订金额较大、期限较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合同,除需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乡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上级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细化本乡街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二)指导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

  (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鉴证审查;

  (四)负责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备案;

  (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履行等重大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等。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

  第六条

  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通过民主、公开的方式,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评估制度。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涉及的项目,在发包租赁或招投标之前,组建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发包租赁或招投标的方式、期限、项目金额等,并委托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拟定合同文本。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需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并在充分征求乡街意见后,方可签订。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前,原则上要先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因特殊情形法定代表人不能及时履行职责,应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负责人签订。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当事人的经营资质、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不与无经营资质的当事人签订合同,不与公开渠道公布的失信当事人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签订合同时应优先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及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资源类合同要明确土地性质和使用用途);

  (二)合同的起止时间;

  (三)发包方应提供生产经营条件及服务项目;

  (四)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项目、设施的保全措施,以及私自改变耕地农业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以致对耕地形成破坏的经济赔偿规定;

  (五)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的数量、质量等,以及上交的方式、时限;

  (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方法;

  (八)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承包期应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耕地承包期不得超过本轮30年土地承包期限;其他集体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在未经过民主程序、超过法定期限等情况下随意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街审核。

  第十五条

  专业性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公证的,应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七条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需录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平台”合同管理板块,进行合同登记,合同签订、变更、中止或终止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专柜存放。合同原始资料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原则上做到一份合同一份档案。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合同私自存放。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合同专管员,专人统一管理各类合同。合同管理员应建立合同台账,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登记入账,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收付款情况进行逐项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违约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违约者的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本村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村级合同档案借阅审批制度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对于因合同变化而产生的补充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乡街登记备案。合同终止后,村级合同档案应按规定时限保存。

  第二十四条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或其他原因发生人事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签订

  档案移交责任书,凡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与乡街对账核实。合同收益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应将合同收益情况纳入村级财务重点公开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乡街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检查,对经济合同签订不规范、履行不规范,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及组织成员利益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合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集体经济合同,需将合同纸质版提交乡街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同文本;

  (二)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公示资料;

  (四)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乡街对存在不符合条件、未录入平台等问题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不予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乡街不得办理相关经济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乡街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经相互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所在乡街申请调处。如经乡街调处仍未达成一致的,应按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进行解决,未约定纠纷处理办法的,可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关于规范村属企业管理若干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村属企业的设立与撤消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到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以下简称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三资”办备案。设立时制订企业章程须经律师审核把关,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街“三资”办备案。如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不建议设立村属独资企业。村属旅游公司建议实行轻资产运营。

  2.建议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成员出任独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社监会可派员出任村属企业的董事、监事。村属企业中社管会、社监会成员任职方案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三资”办备案。

  3.根据企业实际运行规模,合理设置企业管理层及员工岗位编制。独资、控股企业管理层及员工的岗位设置、招聘方案、薪酬标准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建议由村属企业董事长或业务负责人每年一次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

  表大会进行述职。

  4.村属独资、控股企业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数额较大的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具体数额标准由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资产资源出租的具体操作方式建议参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其中物资服务采购公开招标的起点可以由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上述事项可采用赋权清单方式进行明确,并列入公司章程条例。

  5.村属独资、控股企业应单独开户,单独设账。要切实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不准公款私存、设账外账,推行村务卡制度。村属企业收取停车费、卫生费、会所使用费、门票等应开具统一票据,应由专人保管,并进行领销登记。

  6.村属独资、控股企业年初根据本年度公司经营计划,做好年度的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一并列入村社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7.村属独资、控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运营,建立内部符合实际的审批流程,并列入公司章程条例进行明确。独资企业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建议参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出票据入账前,建议由社监会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入账。

  8.村属独资、控股企业一律不准对外拆借资金,不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准投资股市、期货市场,未经批准一律不许注册子公司。

  9.村属独资、控股企业为扩大经营和投资规模向社会融资,数额较大的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社监会应指定专人参与、协调融资行为,并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全程监督。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独资、控股企业应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实行债务风险预警制度,每年制定债务规模警戒线。

  10.村属独资企业的招待费建议参照执行《关于推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具有产业招商业务的独资企业,每年的商务招待支出实行限额制,并向街道“三资”办备案。村社干部在村属企业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11.村属独资企业年终净利润分配需按一定比例上缴股份经济合作社,分配方案及上缴比例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净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按约定比例上缴。村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须报镇街“三资”办备案。

  12.村属企业执行定期审计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计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离任审计时,村级独资、控股企业应当同步审计。村社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审计,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向群众公布。

  13.村属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要明确归档的具体内容、档案管理责任人、入档资料移送程序,保障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附件:村属企业赋权清单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村属企业赋权清单

  序号

  须代表会议表决的内容

  2村属企业的设立与撤消。

  公司董事会

  村属企业中社管会、社监会成

  员任职方案。

  3村属企业管理层及员工的岗员工具体任免及公司其他人事位设置、招聘方案、薪酬标准。

  安排。

  村属企业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一定额度以下的物资服务采4更,数额较大的物资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资产资源购、工程建设项目、资产资源出租。

  出租。

  5独资企业财务预算和利润分拟定具体财务预算和利润分配配方案。

  独资、控股企业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融资。

  方案。

  一定额度以下的举债或融资

  6上述所列须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应当经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提请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前,应当由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提出方案,表决通过的决议(包括方案)须在五日内上墙公开,并

  将有关资料报镇街“三资”办备案。上述所列“数额较大”、“重大”等具体数额标准由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篇四: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精选17篇)

  农民合作社

  篇1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_____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______-______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2xx市专业合作社于x年8月20日在xx村委会会议室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经合作社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原章程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33名。

  其中,农民成员32名,所占比例97%;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0名,所占比例0%;其他非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3%。

  现修改为:第四章第四条

  本社成员128名。

  农民成员128名,所占比例100%。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专业合作社

  x年8月20日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村村级(行政村,下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设立的全体村民参加的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条

  村民合作社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村民合作社承担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职能,实现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村级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村级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二)经营管理政府划拨给本村集体的资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三)提供社员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运行制度;(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维护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设立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两委”)组织召开,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含委托)或全体农户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含委托)参加,所作决定事项需经到会人

  员(含委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设立村民合作社应当制定章程,并经设立大会通过。

  第八条

  村民合作社设立后,应当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九条

  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召开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条

  户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农村居民,依法一般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员。

  村民合作社社员资格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编制社员名册。

  第十一条

  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村民合作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和集体福利;(四)监督村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规定;(二)执行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决议;(三)维护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村民合作社设置村民合作社社员大会(以下简称社员大会)、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村民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

  社员大会是村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办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职权。村民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会设社长、副社长、委员,社长可由村党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第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的组成人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两委”成员可以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管会成员交叉任职。

  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由社管会选聘。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讨论决定村民合作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事项,选举、罢免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等。

  第十六条

  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30日内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开。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自办企业、入股企业、物业租赁等经营方式,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村民合作社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水面等资源开发收入;(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门店、厂房、仓库、校舍、停车场等资产经营性收入;(三)村级集体发展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产业收入;(四)村级集体提供各类生产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五)村级集体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入股或参股分红收入。

  第十八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水面、滩涂等资源型资产和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变卖或用于经营性抵押等,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条

  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成本(含经营管理人员报酬);(二)村民合作社发展积累资金;(三)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四)社员的利益分成;(五)其他应当开支的项目。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或经社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条

  村民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和“村财乡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村民合作社应当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六章

  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民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村民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村“两委”应当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依法对村民合作社财务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村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偿服务,造成村民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违反规定向社员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权益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4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

  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

  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

  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

  分或

  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

  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

  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

  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

  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

  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

  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

  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

  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

  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

  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

  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

  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_______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

  _______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_______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

  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

  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

  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

  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

  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监事会在每月财务扎帐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

  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办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

  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

  须热情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

  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

  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

  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5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本社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本社名称:xx村农业股份合作社

  第四条

  住

  所:xx市xx镇xx村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本社宗旨

  第六条

  经营范围:机械化种植、规模养殖、农机具修理制造、小型农产品后续加工、发展旅游服务业。

  第四章

  本社的设立方式

  第七条

  本社的设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

  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本社新增股本;7、本社终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8、同等条件下,优先进本社就业。

  第九条

  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本社债务;3、本社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本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章

  本社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100万元

  第十一条

  股份的种类:现金

  第十二条

  各类股金的总额:200万元

  第十三条

  每股的金额:2万元

  第七章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五条

  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社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

  本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二)提取公积金;(三)提取公益金;(四)按照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九条

  本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本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社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股份比例量化为每个股东所有的份额。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

  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章

  本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合作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二)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三)审议批准本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四)审议批准本社股份调整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六)审议批准本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本社章程;(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本社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确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本社的规章制度;(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五)审查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八)决定对本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九)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四)提出本社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五)提出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员;(七)决定对本社副经理(不含本社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为3,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三)检查本社经营和财务状况;(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五)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

  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本社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2、破产;3、不可抗力;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四条

  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本社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章

  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社登记事项以本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本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6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

  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7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市**区**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市**区**镇

  邮政编码: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

  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

  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2、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东代表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章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3、选举和更换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

  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和,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十章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2、列席董事会会议;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

  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十二章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2、破产;3、不可抗力;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2、所欠税款;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811月11日,青桥驿镇召开村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训会,本次培训由分管扶贫社副镇长蒋攀攀主持,主要围绕如何提高村级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进行了系统培训,镇机关全体干部、各村“四支队伍”全体成员、各村扶贫互助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共50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会上,副镇长蒋攀攀解读了《留坝县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从股东的构成、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的职责和义务、股权设置、民主监督、财务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知识解析和案例分析;并对《留坝县村级扶贫互助合作社公益类服务队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分享了兄弟乡镇在扶贫社运行管理中的优秀举措和先进做法。

  会议要求,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各村要组织村上的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贫互助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要全面熟悉系统掌握扶贫社的各项业务流程和相关要求,切实发挥好扶贫互助社助农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监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视扶贫互助社扶贫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监事长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严格对照相关财务监管制度,及时对扶贫社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不断提高扶贫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镇6个行政村扶贫互助合作社已实现全覆盖,149户贫困户全部加入扶贫社,累计入股11.59万元,带动非贫困户109户入股19.2万余元,通过扎实扶贫互助合作社运行,进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队伍”和全体村民发展产业的动力,还促进了全镇产业的发展壮大,为贫困户产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增加了群众的经济收入,提升了满意度。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为提高村级合作组织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规范“一村一合”管理工作,推进村级合作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进程,同时也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村级合作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工作,5月24日下午,由扎仁镇财政所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人员召开了“一村一合”财务管理培训会。

  会上财政所旦增群培同志围绕合作社会计制度的现实意义、合作社与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异同、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等主要内容做了详细讲解,同时重点强调了本次培训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是必须环节,要通过强化财务管理培训,切实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10专业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于

  年

  月

  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二、章程第

  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②

  (合作社盖章)年

  月

  日

  ———————————————————————————————————

  注:①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

  ②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体成员签署;如由全体成员签署,此处应修改为“成员(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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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1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市辖区范围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应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或路号)。

  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五)。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除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社员资格。

  第九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四)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四)听取、审查社管会、社监会工作报告;(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设社员代表

  名(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员代表中应有适当的妇女代表。

  (二)具体名额按社员户数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组,以组为单位由社员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

  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社员大会和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和本章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管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管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管会设社长1名,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社管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社管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管会会议;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管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管会报告;3、。

  (三)社管会定期召开会议。社管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社管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管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管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四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社管会、社监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代表和社管会、社监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社员代表选举按照第十五条执行。届中个别社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社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四条

  社管会、社监会选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由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

  人(一般为3至9人)组成,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确认。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社管会、社监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二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办法;(三)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四)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社管会应当在新一届社管会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公章、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社管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提出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社管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监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

  理由;罢免社监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社管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联名罢免的社员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结果。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会或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资产经营活动。具备一定条件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将本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管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及时报送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纳入本社统一核算和管理,但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第三十六条

  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管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至少每三年审计一次,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

  届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或修订)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社管会负责解释。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成员代表大会于x年年1月5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由等七人发起,于x年6月9日召开设立大会“现将该条修改为:本合作社由等同志发起,已于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条原为:本社住所:伊川县白沙镇程庄村

  现将该条修改为:

  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县xx乡xx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作社盖章)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1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名称:xx市xx区xx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

  住所:xx市xx区xx镇

  邮政编码:

  第二章

  经济性质

  第三条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

  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

  第六条

  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万元,其中:固

  定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

  2、第五章

  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

  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个人股股,占*%。

  第八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代表

  第十一条

  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

  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章

  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3、选举和更换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

  董

  事会

  第十九条

  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十章

  监

  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2、列席董事会会议;

  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

  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十二章

  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2、破产;3、不可抗力;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

  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2、所欠税款;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1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xx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

  会决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

  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

  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六要素,即: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若须带附件的,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合作社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高于利润的5%。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必须退回,按要求具备全部要素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15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针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营运活动、分配活动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则、准则、方法等一系列规范约束性条款,统称为财务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盈利组织,主要体现自我服务的公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某一行业的经营或某一服务领域共同组织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形成共同生产或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取得规模效益。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体制

  专业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

  务管理体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依据社章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各类专业合作社应依据原行业财务制度,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社的财务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二)资金来源

  1、社员股金。社员股金是为了取得专业合作社社员身份而缴纳的股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员股金按实现的利润进行分红。

  2、提留的风险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金作为风险金,以及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

  3、公益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

  4、盈余积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5、银行贷款。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银行贷款的要求向各类商行申请贷款。

  6、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

  7.其他来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

  2、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职工的福利设施支出。

  3、对社员股金,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的投资等按比例分红。

  4、按社员提供的产品,服务交易额或交易量实行二次分配;5、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四)财务控制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专业合作社具有人员少经营环节多,手续制度多的经营特点,更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员宜少面而精,人员的数量素质应由理事会确定。厂长(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员,出纳员的任用,解聘应提交理事会确定。特别是财务人员应统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责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评审,确定奖惩是否续聘。

  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质的流通必须制定严密交接,运转手续,经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签字必须齐全,各负其责。

  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企业的日常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属于日常零星开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厂长(经理)签字后,厂长(经理)最后审批,属于大宗开支,非正常开支,需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慎重行事,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为了取得广大社员的信任,财务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实行企业自身的会计报告制度外,理事会还应定期或年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咨询活动,确认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后,应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定期了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搜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逐步树立财务在企业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管理资产提升到管理资本,推行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督水平。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16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规范运营。规范运营可以从登记注册,办公室布局,社员管理,决策规范,业务规范,荣誉添加等几个方面努力改进,目标是按照示范社的要求规范发展。

  (一)登记注册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是合作社规范运营

  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三个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局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局和地税局取得税务登记证。

  (二)办公室布局

  办公室的布局一方面是政府检查的重点,另一方面也是发展社员的门面。规范的合作社布局一般包括室内和室外两部分。室外部分:门头上要悬挂合作社全称横排,大门两侧门框边上挂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门上一般要贴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字样,窗上要贴合作社的口号和服务,比如“服务三农”“民主管理”“造福社员”等。室内部分主要是在营业窗口设计上,要避免装修成银行的样子,不要有大的封闭玻璃墙。一般要体现亲民性。在墙上要挂上合作社章程、各项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节选、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领导人照片等。

  (三)社员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管理社员。凡入社农户,都要填写入社申请表,复印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留底,发放社员证。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员账户,在成员账户和社员证同时记录交易信息,作为年底分红以及申报国家补贴的依据。社员退社要提前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以合适的形式退还社员股金以及公积金。总之,无论是入社、交易、分红、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决策规范

  合作社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制定和执行决策事项。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参加,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用来修订章程、分红、选举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制定来年发展计划以及增资扩股等重要事项。社员大会表决要经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个社员签字生效,要留有会议记录。理事会一般由3到5人组成,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召开理事会决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并留有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审查合作社财务安全、投资安全等方面的事务,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业务规范

  业务规范主要是日常开展业务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门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完善业务手续,规避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要谨慎安全,财务账目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要求来做账。聘请专业会计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代为记账。

  (六)荣誉添加

  在申报国家项目补贴方面,规范性主要体现在是否获得了一些社会荣誉,比如是否是示范社,是否获得过产品奖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积极参与各种荣誉比赛,为自己增光添彩。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篇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于

  年

  月

  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一、章程第

  条原为:现将该条修改为:二、章程第

  条原为:现将该条修改为: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②

  (合作社盖章)年

  月

  日

篇五: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精选7篇)  现如今,越来越多地?需要?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的、调节?与?之间社会关系的?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是?编为?家收集的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精选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1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所有权、使?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所有权、使?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审批制度、现?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事?议”筹资筹劳制度。  ?、规范财务?作流程。严格实?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有资?账户,由镇农经站统?开?银?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资?的所有权、使?权、收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途并有经??签字,交民主理财?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组财务章,并经村委会主任、村?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后?可?账。严格执?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2000?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15000元;2001?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2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核销。对有?宗项?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列?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核定。对各村民?组发?的账?,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整理?账,每年结账?次。  三、实?民主理财。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财务事项,如集体?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民主决策。各村要建?民主理财?组,民主理财?组由3——7?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民主理财?组成员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组的作?。  四、强化村集体资?管理。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管理,村集体收?必须在三?内交镇农经站专户,不得坐收坐?。严禁村私设??库,?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起对村书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库的33%并没收??库全部款项,对当事?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为出的原则,充分发挥村集体资?的使?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新债。谁借债谁负责。  五、全?实?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级财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对村级财务要做到每半年公开?次,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要真实全?,要坚持实际、实?、实效的原则。充分利?好村固定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播、明?纸等进?辅助公开。要进?步丰富公开内容,当前公开的重点是:村组财务收?情况;“?事?议”筹资筹劳情况;农民种粮直补情况等。对于村民?组财务要做到每年公开?次,让群众真正明?。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2  ?、库存现?管理

  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控制在核定限额内(限额xx元),不得超限额存放现?。

  2、严格执?现?盘点制度,做到?清?结,保证现?的安全。现?遇有短款,财务?员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总经理,并要追究责任?的责任。

  3、不准?“?条”?帐。

  4、不准私?挪?、占?和借?公款现?。

  5、到公司以外?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限额xx元以上)时,需由两名?员乘坐xx前往。

  6、现?出纳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库密码和钥匙。

  7、现?出纳员要妥善保管?库内存放的现?和有价证券;私?财物不得存放?内。

  8、现?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和公司领导的检查监督。  ?、银?存款管理

  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民银?的规定,办理银?基本帐户和辅助帐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结算业务。

  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结算?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种?式:?票(现??票、转帐?票)、银?汇票、电汇、信汇、银?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式外,其他不予使?。

  5、财会?员从银?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帐。

  6、公司应按每个银?开户帐号建??本银?存款明细帐,出纳员应及时将公司银?存款明细帐与银?对帐单逐笔进?核对,并于每季度末做出银?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空?银??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分管。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票的?途、使?单位、?额、?票号码等。  三、往来帐款的管理

  1、应收帐款的管理:  (1)进?业务收款之前,财务?员应根据将发?业务的数量,准备好收据、发票,收据、发票数量应略多于将发?业务数量;  (2)出纳?员应对当?的经济业务进?清理,全部登记?记账;  (3)会计?员当天根据原始会计凭证编制会计记账凭证;  (4)每?收款截?后,出纳?员应保管好所收款项;  (5)项?收款结束后,核对账、款?误后,出纳?员将所收款项存?公司账户;  (6)会计?员于每??终登记会计账簿。

  2、应付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在当?进?帐务处理,并登记相应的帐簿。  四、内部牵制

  1、公司实?银??票与银?预留印鉴分管制度。

  2、?出纳?员不能办理现?、银?收付业务。

  3、现?出纳员不得担当制证?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制单。  五、附则

  1、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修订、解释,经总经理审批后执?。

  2、总经理办公室及财务部对本制度共同拥有解释权。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31、财务管理采取综合概算制、科室包?制和节约激励制相结合的机制。财务室对全年经费安排要作好综合预算,预算?案报部务会研究决定。

  2、以州财政对本部的预算总额对项?经费、包?经费和公共经费进?综合预算,经费开?优先保?作运转,年度节余和

  超?都结转下年。和财政共管的专项经费由相关科室报审后实施。

  3、各科室包?经费以职能与职数为依据计算,主要?于办公、出差、会议、调研、接待、培训、?车等开?。经费使?要优先保证调研、会议?范围。财政预算外争取或联系赞助?持的项?经费,必须经会计核算中?进部?账户,为厉?节约,部?预留20%,其余经费由科室凭?作实际开?发票报帐。涉及科室收费的,须由部财务?员开具收款收据。争取财政预算外资?必须先经分管财务副部长同意后才能盖章。凡年初财政已预安排预算经费的?作项?,根据实际?作需要,报部务会研究审定列?项?开?范围。

  4、严守财务纪律。财务审批实?分管财务副部长??笔审批,?额?出须报部长同意或部务会研究决定,其中,凡价值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必须经部务会研究;各科室办公?品的购置,须先报办公室备案,经分管财务副部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购买;经费列?需按预算科?和拨款项?进?,严禁挪作他?;每?向部长和分管财务的副部长报送?次财务收?情况;采取适当?式对各科室及相关?员包?经费使?情况进?点对点通报;因公出差必须先报告,再办理出差借款?续,并严格按州财??件规定及时报销差旅费。

  5、经费开?凭发票报销。科室包?经费?出,科室负责?签字后,报送分管财务副部长签字报销。专项经费需科室负责?报分管副部长签批后,再经分管财务副部长签字报销。发票上必须有经办?签“经?”,分管副部长签“属实”,分管财务副部长签“同意”后才能报销,否则,财务室拒绝报销。

  6、本部各项收款,经??必须在收到款项的次?,?额向财务室交帐,任何?不得坐?、拖?、代付和提前?取。

  7、经费开?坚持做到?清?结,凡差旅、活动、办公、借款等经费开?,必须在公务结束后的?个?内完成报账,逾期不再签字报账,特殊情况除外。

  8、每三年组织机关妇?同志在“三?”节期间外出考察?次,每?年组织机关全体?员体检?次。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4  第?章总则  第?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法:

  (?)筹集资?和有效使?资?,监督资?正常运?,维护资?安全,努?提?公司经济效益。

  (?)做好财务管理基础?作,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个重要??,公司财务管理中?对财务管理?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员要认真执?《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章财务管理的基础?作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审核?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员,复核?员、会计主管?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法进?,保证会计指标的?径?致,相互可?和会计处理?法前后相?致。  第?条  做好会计审核?作,经办财会?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复核,重?事项应由财务负责?复核。  第九条  会计?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等进?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条  建?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保管和销毁。  第??条  会计?员因?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所经管的会计?作全部移交给接替?员。会计?员办理交接?续,必须有监交?负责监交,交接?员及监交?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员?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资本?和负债管理  第??条  资本?是公司经营的核?资本,必须加强资本?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账。  第?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四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五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须努?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计提利息?出,并计?成本。  第?六条  加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余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年以上应付?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据此纳?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条  现?的管理:严格执??民银?颁布的《现?管理暂?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  第?九条  严禁?条抵库和任意挪?现?,出纳?员必须每?结出现??记帐的帐?余额,并与库存现?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

  明原因。财务管理中?经理对库存现?进?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切现?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条  银?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账户及其他账户的保密?作,?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账户印鉴实?分管并?制,不得??统?保管使?。严禁在任何空?合同上加盖银?账户印鉴。  第五章长期资产管理  第???条  出纳?员要随时掌握银?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票,不准将银?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办理结算或套取现?。在每?末要做好与银?的对账?作,并编制银?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进?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  第???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账款,每季末做?次账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账。  第??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账,要严格个?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部门负责?→财务负责?→总经理。借?现?,必须?于现?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专案的?付。  第??四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按现?财务制度规定记账、核算收?成本和损益。  第??五条  长期投资的管理,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年内变现的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公司进?长期投资应认真做好可?性分析和认证,按公司审批许可权的规定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办理?账?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元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成本法核算;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采?权益法核算。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的资产应纳?固定资产进?核算:①使?期限在?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具等;②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期限超过2年的。  第??七条  固定资产要做到有账、有卡,账实相符。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实物的记录、保管和卡?登记?作,财务部应建?固定资产明细账。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5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切实做好单位后勤保障?作,开源节流,以确保我单位?作正常运转,根据《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办公室在每年的财政经费下达后,将经费措施及?出项?、?出数额计划向领导办公会报告,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  ?、半年时由  财务负责同志及报账员将半年的收?情况、计划执?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向领导办公会报告,以便讨论修订?出计划,调整?出项?,增加开?的透明度。  三、所有?出必须按局领导要求,由办公室统?安排掌握,其他?员未经办公室领导交待安排不得擅?开?。需购置办公?品或其他公务开?的,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以便整体掌握经费?出情况。  四、所有报销票据需经办公室负责同志签注审核意见,提交单位领导审批后?可报销。票据上台照、内容(事项)、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价款、经办?、审核?、审批?等相应内容应齐全,否则,不予报销。  五、因应急或出差需要借取费?时,由借款?填写票据,经单位领导签注意见和办公室负责?审核签字后,按照审签数额

  借款。事后,须在?个?作?内履?报销?续,抽调借据。否则,借款期限超出?个?后按同期银?贷款利率记收利息,并予以批评处罚。  六、坚持民主理财,增强收?透明度。办公室应厉?节约、俭朴办事。年初制定出当年的?致开?项?和?出计划,严格按照计划控制执?。  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6  为规范我公司财务?为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效运作资产、积极增收节?,提?公司的经济效益。严格按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业务,制定本制度。  ?、财务岗位职责  (?)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常财务?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员配备、选调聘?、晋升辞退等提出?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会计电算化管理?式等。

  5、严格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进?控制、分析及考核。

  8、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卷归档?作,并按规定?续报请销毁。

  9、参与价格及?资、奖?、福利政策的制定。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作。  (?)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续齐备、数字准确、账?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作。  (三)出纳职责

  1、建?健全现?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收付凭证。

  2、严格执?现?管理制度,不得坐?现?,不得?条抵库。

  3、对每天发?的银?和现?收?业务作到?清?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四)现?管理制度

  1、所有现?收?由公司出纳负责。

  2、建?和健全《现??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误的收?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流?收?帐?,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清?结,帐实相符。

  3、库存现?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银?。

  4、出纳收取现?时,须?即开具?式四联的《?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在右下?签名后,交缴款?、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联。

  5、任何现??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现?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可?出现?。借款?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收?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误的收?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收、付讫章,防?重复报销。  (五)?票管理

  1、?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和健全《银?存款?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误的收?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流?收?帐?,并每天结出余额;每?作?结束后。

  3、出纳收取?票时,须?即开具?式四联的《?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在右下?签名后,交缴款?、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联。

  4、?票的使?必须填写“?票领?单”,由经办?、部门经理、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可开出。

  5、所开出?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票必须由收取?票?在?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六)印鉴的保管

  1、银?印鉴必须分?保管。

  2、财务专?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  (七)现?、银?存款的盘查

  1、出纳?员在每周完成出纳?作后,应将库存现?、银?存款的上存、收?、?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终了进?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抽查。

  2、出纳应根据银?存款?记帐的帐?余额与开户银?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存款余额调节表”进?检查

  核对。

  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  ?出审批制度  ?出相关部门审核  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部门经理必须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进?审核。  ?、费?审批及报销流程。  各项费?开?,必须经部门经理以上?员和财务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并按以下具体各项费?的报销流程办理:未通过  第?条

  原始凭证有效性的规定:  (1)经办?员在费??出时,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以下凭证视为合法凭证,准予报销:  税务机关批准的带防伪?印底纹和全国统?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  财政机关批准并统?监制的?政事业性收据;  邮政、银?、铁路系统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出证明单;  (2)经办?员取得的合法凭证时,应按要求规范填写,否则,视为?效凭证,不予报销。  (3)

  经办?取得报销凭证时,凭证内容应填写完整;住宿发票填明起??期及天数,否则不予报销(除特殊情况外)。  (4)经办?报销?出费?时,报销内容应符合报销凭证的使?范围及性质。  第五条

  本制度适?对象为公司全体?员。  ?、各项费?的报销制度

  1、借款报销及审批制度

    第?条

  公司员?因公出差借款或报销,应据实认真填写借款单,由各部门经理审签,总经理助理确认以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借款清帐联在报销完毕后退还给借款?。  第?条

  员?出差预借差旅费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注明借款事由,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第三条

  借款?须在公务完毕后7个?作?内到财务部结清借款,前款不清后款不予办理借款?续。每年12?31?前,除12?下旬借?的款项外其余所有个?借?的备??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次或分次从?资中扣回。

  2、公司内部采购报销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应该对?产需要的物资定期编写采购计划,交由该物流部负责?组织采购。采购发?的费?按照正式发票上显?的?额实报实销。  第五条

  各部门对于?产急需的物资,由各部门负责?向公司物流部提供物资需求申请函,由系统负责?根据公司仓库内相关物资的储备情况决定,由物流部相关负责?持申请函、相关费?的正式发票依据报销的程序进?报销。  第六条

  采取预付款?式的采购物资,由采购?员凭《采购合同》或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单,填写《借款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预付款?续。  第七条

  采购?员在报销时,需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经??将?续齐全的“报销单”及物资?库单交财务部经理审核并进?账务处理,冲销预付款项,并根据对?开具收据?账。  第?条

  同城采购要求采购?员?借款?起?个?作?内报销;异地采购要求?借款?起?五个?作?内报销。  第九条

  采购发?的运费,由经??填写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财务部经理审核后,实报实销。

  3、员?本市交通费?报销制度  第?条

  凡市内办理公务的业务经理及以下?员,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事先必须取得部门经理的批准,实?实报实销。  第??条

  所有因公报销出租车费?的员?,必须在出租车票背?注明往返地点及?车事由。

  4、公司业务招待费?报销制度  第??条

  各部门?员因公接待外单位?员,需要到外?宴请的,须事先取得部门经理、总经理同意,否则不予报销。部门需安排接待?作餐的,须经部门经理申请、总经理批准,记?部门招待费。  第?三条

  各部门?员因公出差确需应酬的,须事前电话请?部门经理同意,限额接待。  第?四条

  招待费发票?期栏必须填写清楚并说明招待事由。

  5、附则  第?五条本制度中未做出规定的,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7  为了进?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达到节减?出、合理负担、保障各项?作正常运转的?的,特制定本制度。  ?、公?经费实?“厉?节约,量?为出;保证重点,兼顾其他;统?管理,严格审批”的管理办法。  ?、委机关各科室业务费开??律集中由局财务室管理,各科室不得??设?现?和费??出账户。委财务室必须在每?10?前向局领导通报上?经费收?情况,正确反映收?结果,定期进?财务分析。  三、委各项经费?出,坚持先报告后审批,先批后?的原则,实?书记“??笔”审批。每张票据有经??、审批?,做到?续齐全。  四、严格现?管理。发?现?业务时,必须实?规定范围内提取现?额度。库存现?严格执?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  五、加强银?存款账户管理。办理存?业务时,经办?要对票据进?审核,审核?误后?可填制记账凭证;办理?付业务时,经办?要凭经过领导审批、审核、经??签字(或盖章)的票据办理转款;办理拨款业务时,经办?员要根据计划,凭经过领导审批、股长审核的收款单位收据办理拨款;办理结算业务时,经办?要凭经过收款单位领导审批,代办员、经??签字(或盖章),主任审核签字的票据办理付款。并提?对原始凭证审核管理,随时向主管领导提供存款余额等信息。  六、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各类专项拨款、指标外拨款必须经县领导、委领导审批,各项指标内拨款必须经委领导。

    七、加强印鉴、?票管理。财务印鉴、?票管理实?内控制度。财务公章、转账?票由会计保管;  ?、杜绝借?公款。凡委机关?部、职?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借?公款的,需本???垫付,公事结束后将原始凭证按时上交财务,并按财务规定执?报销。  九、办公?品由办公室统?采购。各股室???采购权。?额采购办公?品,由办公室?员采购;各科室特殊需要的?额物品,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书记同意,书记批准。  ?、加强财务监督。财会?员必须严格执?《会计法》,以?作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发现违反本财务制度的?为,视其情节给予责任?相应的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科室、相关责任?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精选7篇)】相关?章:08-1110-1208-1307-1605-3106-0510-0905-0808-0905-20/p>/div>scripttype="text/javascript">s("download_bottom");/script>/div>scripttype="text/javascript">s("list_wenzhangtuijian");/script>/div>divclass="main-right">divclass="right_fix">scripttype="text/javascript">s("right_top");/script>scripttype="text/javascript">s("right_mid");/script>divclass="right_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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