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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3-05 14:32:05 浏览量:

2020年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优化教师结构,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促进全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深化教育改革精神,按照省、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部署,立足新起点,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交流机制,稳步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完善学校聘用管理,盘活全域教师资源,发掘师资队伍潜力,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交流原则 1、坚持促进均衡。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师交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促进城乡校际之间均衡发展,保障教学需求。

2、坚持统筹规划。把教师交流工作与教师全员聘任制、绩效考核改革、学校学科建设统筹起来,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同步推进,提高交流效益。

3、坚持公正规范。公开教师交流工作程序,公开教师交流方案和交流结果,规范操作,稳步推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4、坚持以人为本。激发教职工参与交流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充分考虑参加交流教师的实际困难,制订完善配套政策,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就近方便与保障教育教学需要。

三、交流对象 交流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中小学在编公办教师。凡能正常胜任教学工作,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均需参加交流工作。

四、交流时限 教师交流服务期为1至3学年,鼓励和提倡各级各类学校按教学循环周期开展交流工作(各学段均以三年为一周期),以保证交流任教的实效和质量。

五、交流类型 教师交流在市域内城镇和农村中小学之间进行,交流形式主要为交流任教、跨校竞聘。

(一)城区学校教师交流 1.城区市直学校,可确定1-2所城区邻近的缺编或薄弱学校作为对口支援学校,结对帮扶,捆绑式发展。减轻交流教师的生活负担,保证支教交流实效。城区各学校之间教师交流以及保障城区学校教学需求后富余学科教师到周边学区支教,均由市教育局根据受援学校申报的岗位需要统一安排。

2.集团化学校的教师交流提倡优先保障集团内部教学需要,本部与分校之间的教师交流要统筹安排,优先补齐学科短板,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富余学科可参与集团外学校交流工作。

(二)农村学校教师交流 1.农村中心学校以学区为单位,统筹安排学区内初中、中心小学等超编学校的教师交流工作,满足本学区教学需求后的富余学科教师可采取跨校竞聘形式到缺编学校(含城区学校)交流任教。

2.农村市直超编学校富余学科教师需经市教育局统一安排以跨校竞聘形式到其他缺编学校(含城区学校)交流任教。

(三)跨校竞聘 为盘活市域内教师资源,发掘师资队伍潜力,优化师资配置,根据省、市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意见,积极鼓励超编学校(指市直学校、中心学校)参加工作满3年的教师到缺编学校参加教学岗位竞聘。跨校竞聘基本程序为:缺编学校公布需求岗位,超编学校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跨校竞聘申请和竞聘意愿,缺编学校组织竞聘考核,确定岗位最终聘任人选,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为保证教学秩序稳定,跨校竞聘一聘三年,三年期满后根据竞聘人员工作表现、缺编学校师资状况决定是否续聘。超编学校教师竞聘到城区学校任教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竞聘到其他农村缺编学校任教期间按实际工作地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享受。参加跨校竞聘教师可享受超编学校到缺编学校交流任教相关优惠政策。

六、相关规定 1、教师交流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执行新规定,原则上按学年度进行。各校交流教师应采取个人申报和学校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直学校、中心学校根据本校教学需求并结合受援学校的需求统筹安排,保证选派交流教师的数量与质量。每批交流教师中各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应占有一定的比例。进行交流的教师,交流服务期间只转临时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含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学校,在原学校的职务职级不变,其教育教学工作(包括班主任、教研组长、课外兴趣小组指导等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教师交流、跨校竞聘、跟岗学习期间,其工作由受援学校安排,支教人员按照不低于受援学校教师的平均工作量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派出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工作。对个别特别紧缺学科,经交流学校双方协商报中心学校和教育局核准,交流教师可兼课(走教)。

2、教师在交流期间,由派出学校与受援学校共同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受援学校要做好交流教师的考勤(考课)工作;
教师交流期间的年度考核按人社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规定执行。对交流教师的工作考核、绩效考核,由受援学校(乡镇中小学由中心学校)组织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坚持自评与他评、平时考查与学年度考核相结合。交流教师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15%。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交流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由市教育局统一颁发《XX市中小学教师交流服务合格证书》。交流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延长其交流服务期。派出学校要主动与受援学校联系沟通,加强对派出教师的督促指导,确保顺利达到既定的交流工作目标。

3、鼓励教师参加交流轮岗工作,对在交流轮岗取得一定成绩的教师在各级评优表彰中予以倾斜。教师在交流期间参加职务评聘、岗位竞聘,同等条件下优先;
有交流经历的教师,参加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等荣誉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属超编学校到缺编学校交流的人员在受援学校脱产任教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不占指标表彰为县级优秀教师,可参加受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量化考核推荐。

4、城区学校教师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以来应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支教经历按XX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规定执行;
超出编制需求数的农村集镇所在地学校教师(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除外)在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的支教要求比照城区学校要求执行,农村其他学校教师支教规定由中心学校根据学区内师资配置状况研究确定。

5、对符合交流条件而不服从学校交流安排的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期满后,予以高职低聘,3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6、各中心学校要在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妥善安排学区内交流教师的工作、生活等,对城区学校和农村直属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农村受援学校要为其生活提供方便。派出学校视情况给予支教教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助。

7、市教育局对全市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加强督查指导,定期开展总结表彰活动,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教人员的补贴与表彰奖励。学校实施教师交流工作状况纳入市教育局对直属学校、中心学校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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